右政办发〔2021〕4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右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27 日
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节约政府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8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右玉县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以及技术改造的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一)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准项目初步建设方案;
(二)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以及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手续;
(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主要技术标准、资金来源及工程建设招标方案;
(四)审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手续;
(五)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六)审核招标控制价,审查招标前期手续,依法招标或采购;
(七)签订施工(采购)合同、审批施工许可;
(八)工程结算编制、审核和资金支付;
(九)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计、产权办理以及资产移交。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领导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财政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各位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县监委、县项目推进中心、右玉县财政投资促进中心等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会室设在县发改局和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一)县发改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概算投资和项目招标方案,监督检查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措、安排以及使用监督管理,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三)县项目推进中心负责对总投资金额 50 万元以上项目工程二类费用、施工合同审查备案,招标控制价审核,招标前期手续审查,招标编号,设计变更管理,中期进度审核等工作。
(四)县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全县总投资金额达到 300 万元—1000 万元以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比例抽查审计,抽查比例不低于 30%,对总投资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审计。
(五)右玉县财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对投资达到 50 万元以上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结算审核报告经县财政局审查并报县政府投资项目领导组批准后,作为财政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六)县监委负责对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实施监察,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凡涉及的控价审查、决算审核以及服务计费等内容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原则上都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但部分规划中已明确,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以及投资规模五亿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不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单纯设备购置类及信息化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不足 400 万元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简化后应报批文件、审批程序,按照《右玉县小型项目(400 万元以内)建设程序审批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附 1:《右玉县小型项目(400 万元以内)建设程序审批指导意见》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先报批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事后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单独报批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不单独报批初步设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专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规定执行市场调节价;经市场调查,结合右玉工程实际,制定一般项目工程各类服务费用计取办法,作为项目专业服务编制招标控制价或直接签订协议价格的依据,并报县项目推进中心审核备案;个别情况特殊的项目工程(如技术难度较大或投资额度特别小等),按此标准计取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县项目推进中心审核并报县政府投资项目领导组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一)项目工程勘察费
1、房建类:土质类 150-200 元/m
卵石层 270-300 元/m
基 岩 350-400 元/m
2、市政类(道路、桥梁、管道):
以批准概算建安费 0.3%计取;
(二)项目工程设计费
1、项目设计服务费估算金额 30 万元(不含)以内的,以工程合同价的 1.8%-2%计取。
2、项目设计服务费估算金额 30 万元-60 万元(不含)以内的,以可研批准建安费 1.5%-1.8%计取。
3、项目设计服务费估算金额 60 万元-100 万元(不含)以内的,以可研批准建安费 1.3%-1.5%计取。
4、项目设计服务费估算金额 100 万元--300 万元(不含)以内的,以可研批准建安费 1.1%-1.3%计取。
5、项目设计服务费估算金额 300 万元--500 万元(不含)以内的,以可研批准建安费 1.0%-1.1%计取。
6、项目设计服务费估算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工程具体情况,结合右玉市场实际综合考虑确定,但不得超过《工程勘测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计费标准的 50%。
(三)项目工程监理费
1、项目工程监理服务费估算金额 30 万元(不含)以内的,以工程合同价 1.4%-1.6%计取。
2、项目工程监理服务费估算金额 30 万元-60 万元(不含)以内的,以工程招标控制价 1.3%-1.4%计取。
3、项目工程监理服务费估算金额 60 万元-100 万元(不含)以内的,以工程招标控制价 1.2%-1.3%计取。
4、项目工程监理服务费估算金额 100 万元--300 万元(不含)以内的,以工程招标控制价 1.1%-1.2%计取。
5、项目工程监理服务费估算金额 300 万元--500 万元(不含)以内的,以工程招标控制价 1.0%-1.1%计取。
6、项目监理服务费估算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工程具体情况,结合右玉市场实际综合考虑确定,但不得超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晋价服字〔2007〕126 号)计费标准的 50%。
(四)项目工程咨询费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 号)计价标准 65%计取。
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晋建价协字〔2014〕8 号)计价标准 65%计取。
3、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晋建价协字〔2014〕8 号)计价标准 60%计取;效益收费按照核减额 4%计取,核减额超过审定金额 10%以内部分的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审定金额 10%以上部分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其中核减额为报审金额与审定金额之差。
(五)其他情况
其他未涉及的中介技术服务及造价咨询项目计费执行市场价,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经核准的投资估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核准投资估算的 10%,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投资,项目竣工决算不得超过批复的预算投资。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应详细调查核实地方原材料价格,为避免出现材料预算价远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情况,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农业等项目主要地材(外购材料除外)应建立全县统一的材料价格参考表,实行季度动态调整,供编制项目预算和招标控价参考。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 1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采购方式选择施工和服务单位,严禁采用议标或支解拆分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法组织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县发改局牵头,县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责,对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监督开标现场,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全面实行全过程网上电子化招标,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技术,进行网上企业报名、专家评标、定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制度”。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健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交通、水利、市政、房建、农业等项目,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申请县发改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县发改局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及时给予批复。
第十九条 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招标控制价,施工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编制,总价不得超过核准预算建安费,预备费不计入控制价编制范围内。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招标控制价完成后,必须上报右玉县项目推进中心审核,县项目推进中心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建设单位修改控制价,修改审定的控制价经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领导组批准后,作为施工招标最终控制价。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多计、少计和重复计算现象;定额套用是否存在不准确,高套或错套的现象;工程费率、利润、税金计取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原材料价格是否存在太高不符合实际的现象。
附:《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表》(表 1)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及零星工程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制度,由县项目推进中心牵头、县财政投资促进中心配合共同监督检查。合同内隐蔽工程需在实施前 3 天内分别报县项目推进中心和县财政投资促进中心,未经监督检查的隐蔽工程不得计量决算。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等实际原因造成合同外增加的零星签证用工,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现场签证,并及时上报县项目推进中心和县财政投资促进中心共同认定,未经现场签证确认的零星工程不得计量决算;同一项目零用签证工累计金额 5 万元以下的,按有关规定计量决算;零用签证工累计金额 5 万元以上的,报请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领导组研究决定是否计量决算。
附:
《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监督检查登记表》(表 2)
《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检查表》(表 3)
《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现场跟踪检查记录表》(表 4)
第四章 竣工决算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行业部门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编制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按相关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工程结算。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委托县财政局通过发布征集公告方式择优选择数家服务好、业务能力强、收费合理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县财政局对备案登记的咨询机构统一管理、动态考核,每年调整更新;同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为全县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附件 2:《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右玉县财政投资促进中心根据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对投资额 50 万元以上、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对投资额不足 50 万元、技术简单的项目,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投资项目领导组批准后,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依据。县财政投资促进中心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结算时,对投资额较大、重大民生项目或者认为需要平行审计的项目,应采用主审(A)与复审(B)同时进行审核,两家造价咨询机构对同一个项目工程的审核结果误差率 3%以内,属于正常数据;误差率超过 3%以上的,应重新审定。复审(B)造价咨询单位在本次复核中为无偿义务服务,不收取工作费用,一般一年内不超过 1 次。
附:《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申请表》(表 5)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行业部门相关验收办法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过竣工验收和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监督审核,严格工程签证变更管理,规范项目变更程序,严禁出现随意变更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要重点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因施工便利或提高工程造价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理由,工程数量和单价审查是否严格把关;工程变更是否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及节约成本。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坚持先审批后实施,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未履行变更手续以及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县财政部门不得支付工程变更部分价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需设计变更的,按以下变更程序进行,施工单位先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必须提供设计变更方案和预算投资;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研究确认或修改建设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变更工程造价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一)项目变更工程造价超合同价 10%以内的,且变更总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经建设单位研究确认后,由右玉县项目推进中心审查通过后,报相关副组长审批备案。
附:《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表 6)
(二)项目变更工程造价超合同价 10%以上的,或变更总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经建设单位研究确认后,报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领导组审批。
附:《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表 7)
第三十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调整,国家和地方政策性变化,人工指导价调整,材料设备信息指导价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工程结算审核时按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县政府统一调控,县财政局依照批准的政府投资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用款的正常需要。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凡未经审核备案的二类费用、未经现场确认的零星签证工程以及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县财政局一律不得拨付服务费或工程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文件、批准开工文件、相关合同文件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拨付各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合同约定价款 70%以内,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部门审定决算结果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时,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组安排县财政局停拨项目建设资金,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追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督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三)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等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五年内禁止其在右玉县境内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并在朔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示;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咨询评估以及概算、预算、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真的。
(二)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行为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的,以及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四)不遵守招投标法规定的。
(五)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使用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侵占、转移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采购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右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右玉县项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右政发〔2014〕17 号),《右玉县项目工程招投标程序及管理办法》(右政发〔2015〕6 号),《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右政发〔2015〕3 号)废止,县级其他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