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一)
一、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事项编码
9900-A-00913-140623
三、实施部门
右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
法人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七、办理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五条
八、申办材料
1.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2. 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3. 不动产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 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7. 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 25% 以上证明且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的三分之一的证明文件,投资预算表及施工横道图,资金监管协议;
8. 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9.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0. 项目总平面设计图和楼层分户平面图;
11. 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案;
12. 商品房销售价格表;
13. 预测绘报告。
14. 法人身份证明
15. 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论证,提出考察论证意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十一、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349-1234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二)
一、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二、事项编码
9900-A-21122-140623
三、实施部门
右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
法人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七、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八、申办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批复
3.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并报林业局审核备案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总平面图
7.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材料进行初审,
3.现场踏勘:对林地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查验表并公示
4.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十一、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349-1234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三)
一、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编码
9900-A-01260-140623
三、实施部门
右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
法人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七、办理条件
1.已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八、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采伐作业设计
4.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论证,提出考察论证意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349-1234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四)
一、事项名称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事项编码
9900-A-02380-140623
三、实施部门
右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
法人
六、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地方性规章】
七、办理条件
1.因建设原因所必需的。
2.具备相关部门的许可证。
八、申办材料
1.改变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表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规划红线图、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方案通知书
3.设计施工图、效果图
4.绿地补偿方案
5.其他有关证明及材料。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论证,提出考察论证意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349-1234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五)
一、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事项编码
9900-A-03400-140623
三、实施部门
右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
法人
六、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七、办理条件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申办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城市道路挖掘位置示意图
3.申请书(注明挖掘城市道路的理由、详细地点、时间、面积、期限等)
4.企业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论证,提出考察论证意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349-1234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六)
一、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二、事项编码
9900-A-00914-140623
三、实施部门
右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
法人
六、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地方性规章】《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一次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相应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七、办理条件
1.因建设原因所必需的。
2.具备相关部门的许可证。
八、申办材料
1.改变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表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规划红线图、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方案通知书
3.设计施工图、效果图
4.绿地补偿方案
5.其他有关证明及材料。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论证,提出考察论证意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349-1234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七)
一、事项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二、事项编码
9900-A-05900-140623
三、实施部门
右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
法人
六、设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七、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
八、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设施的实施方案。
3.重建、改建的设计图纸和采取的临时运行措施。
4.规划许可证。(可共享)
5.社会信用代码证。
6.建设单位关于承担拆除、改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采取临时措施等费用的承诺书
7.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单位(业主单位意见)出具书面意见。
8.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9.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论证,提出考察论证意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349-1234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八)
一、事项名称
泉域水文地质勘探备案
二、事项编码
9900-A-02160-140623
三、实施部门
右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
法人
六、设立依据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八条 各泉域按下列分工管理:跨设区的市的泉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跨县(市、区)的泉域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其他的泉域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泉域,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七、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
八、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探许可证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论证,提出考察论证意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349-1234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九)
一、事项名称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二、事项编码
9900-A-09112-140623
三、实施部门
右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
法人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七、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
八、申办材料
1. 使用林地申请表
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3. 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意见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论证,提出考察论证意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349-1234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十)
一、事项名称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二、事项编码
9900-A-21122-140623
三、实施部门
右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
法人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七、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八、申办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批复
3.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并报林业局审核备案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总平面图
7.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办理方式
窗口/股室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材料进行初审,
3.现场踏勘:对林地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查验表并公示
4.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办理条件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股室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窗口/股室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349-1234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股室咨询、电话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