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2400-A-01000-140623
事项名称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25000
实施编码
1114060073403594XW3000131025000
受理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服务对象
法人
服务主题
准营准办
许可事项属性
无属性
网办深度
二级:该事项已经实现申请材料在线预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核机构在平台对提交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携带材料原件到现场提交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来现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物流递送形式递送审批结果。整个办理过程应到现场不超过两次。
是否一次办
是
是否就近办
否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收费
否
特别程序
现场勘查,专家评审
特别程序期限
7个工作日
前置事项
无
是否进驻大厅
是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 是否开通网上预约: 否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否
到窗口办理次数
1次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否
是否投资审批项目:
否
事项风险等级设置
A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一窗办理
否
办事地址
右玉县政务大厅市场监管窗口 市场监管局窗口
咨询电话:0349-8030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电子邮箱: 网址:
1、办事窗口:市场监管局窗口 办事地址:右玉县政务大厅市场监管窗口 咨询电话:0349-8030700
|
|
1 |
申请书(封面盖章、声明签字并盖章) |
在线表单 |
1 |
0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企业提供 |
|
|
|
|||||||||||||||||
|
|
2 |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有方向、各间面积、比例尺、外围尺寸;周围环境图有方向、厂区面积、四周相邻) |
其他 |
1 |
0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
|
|
|
|||||||||||||||||
|
|
3 |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
其他 |
1 |
0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企业提供 |
|
|
|
|||||||||||||||||
|
|
4 |
工艺设备布局图(功能区间图基础上标实际设备位置、型号、数量、符号) |
其他 |
1 |
0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企业提供 |
|
|
|
|||||||||||||||||
|
|
5 |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关键点及参数) |
其他 |
1 |
0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企业提供 |
|
|
|
|||||||||||||||||
|
|
6 |
在有效期内的强制检定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测试报告复印件 |
其他 |
0 |
1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企业提供 |
|
|
|
|||||||||||||||||
|
|
7 |
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其他 |
1 |
0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企业提供 |
|
|
|
|||||||||||||||||
|
|
8 |
试制食品全项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盖章(首次申请或申请增加新的食品许可类别适用,为有CMA资质机构出具、全项、合格、一份)并写‘与原证一致’〕 |
其他 |
0 |
1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企业提供 |
|
|
|
|||||||||||||||||
|
|
9 |
省级以上产业政策部门(发改委、经信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并写‘与原证一致’(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项目(非新建)适用)〕 |
材料样本 |
0 |
1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企业提供 |
|
|
|
|||||||||||||||||
|
|
10 |
第三方洁净度报告复印件〔盖章并写‘与原证一致’ (饮料适用)〕 |
材料样本 |
0 |
1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企业提供 |
|
|
|
|||||||||||||||||
|
|
11 |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2015.10.1后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盖章并写‘与原证一致’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适用)〕 |
其他 |
0 |
1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企业提供 |
|
|
|
|
|
|
|
|
| |||||||||||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据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晋公网安备140623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