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2300-A-00100-14062
事项名称
气瓶充装许可
基本编码
140131108000
实施编码
11140600012466668M3140131108000
受理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服务主题
公共安全;职业资格;质量技术
许可事项属性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网办深度
二级:该事项已经实现申请材料在线预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核机构在平台对提交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携带材料原件到现场提交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来现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物流递送形式递送审批结果。整个办理过程应到现场不超过两次。
是否一次办
否
是否就近办
否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9 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收费
否
特别程序
技术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特别程序期限
20个工作日
前置事项
无
是否进驻大厅
是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 是否开通网上预约: 否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否
到窗口办理次数
1次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否
是否投资审批项目:
否
事项风险等级设置
A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是否一窗办理
否
办事地址
右玉县政务大厅质监局窗口 右玉县政务大厅质监窗口
咨询电话:0349—803070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电子邮箱: 网址:
1、办事窗口:右玉县政务大厅质监窗口 办事地址:右玉县政务大厅质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349—8030700
法律依据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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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位阶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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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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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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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
在线表单 |
2 |
0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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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及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充装设备、仪器台账以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
其他 |
0 |
1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申请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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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其他 |
0 |
1 |
是 |
申报提交材料 |
申请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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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责任:公示气瓶充装资格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气瓶充装资格许可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 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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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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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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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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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4214xxx(03)-20xx |
气瓶充装许可证 |
市级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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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气瓶充装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