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2300-A-00400-140623
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基本编码
000131012000
实施编码
11140600012466668M3000131012000
受理条件
1、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服务对象
法人
服务主题
质量技术;检验检疫
许可事项属性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网办深度
二级:该事项已经实现申请材料在线预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核机构在平台对提交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携带材料原件到现场提交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来现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物流递送形式递送审批结果。整个办理过程赢到现场不超过两次。
是否一次办
否
是否就近办
否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收费
否
特别程序
技术审查,验收组评审,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特别程序期限
20个工作日
前置事项
无
是否进驻大厅
是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 是否开通网上预约: 否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否
到窗口办理次数
1次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否
是否投资审批项目:
否
事项风险等级设置
A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是否一窗办理
否
办事地址
右玉县政务大厅市场监管窗口 市场监管局窗口
咨询电话:0349—8030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电子邮箱: 网址:
1、办事窗口:市场监管局窗口 办事地址:右玉县政务大厅市场监管窗口 咨询电话:0349—8030700
法律依据列表:序号法律法规位阶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名称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在线表单20是申报提交材料申请人自行填写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在线表单01是申报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出具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在线表单01是申报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出具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在线表单01是申报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出具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在线表单01是申报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出具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在线表单01是申报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出具 7《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在线表单01是申报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出具 8《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在线表单01是申报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出具 9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在线表单01是申报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出具
- 受理责任:公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列表: | ||||
|
序号 |
法律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
1、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 |
设立依据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第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第十四条 考评单位及考评组完成考评任务后,应当将考评材料报送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与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


晋公网安备140623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