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2200-A-00600-140623
事项名称
广告发布登记
基本编码
000131006000
实施编码
11140600012465278Q3000131006000
受理条件
1、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服务对象
法人
服务主题
其他;科技创新
许可事项属性
无属性
网办深度
二级:该事项已经实现申请材料在线预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核机构在平台对提交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携带材料原件到现场提交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来现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物流递送形式递送审批结果。整个办理过程赢到现场不超过两次。
是否一次办
否
是否就近办
否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收费
否
特别程序
无
前置事项
无
是否进驻大厅
是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 是否开通网上预约: 否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否
到窗口办理次数
1次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否
是否投资审批项目:
否
事项风险等级设置
A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一窗办理
否
办事地址
右玉县政务大厅市场监管窗口 市场监管局窗口
咨询电话: 0349-8030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电子邮箱: 网址:
1、办事窗口:市场监管局窗口 办事地址:右玉县政务大厅市场监管窗口 咨询电话: 0349-8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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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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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位阶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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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 |
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广告经营许可证,及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列表:序号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内容1、设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2、设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六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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