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2400-A-00800-140623事项名称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基本编码

000172019000

实施编码

1114060073403594XW3000172019000

受理条件

1、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4)。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服务对象

法人

服务主题

准营准办

许可事项属性

无属性

网办深度

一级:(不可网办)该事项已经实现事项信息发布。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到现场提交办理。

是否一次办

是否就近办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收费

特别程序

现场勘查

特别程序期限

5个工作日

前置事项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可网上办理

否              是否开通网上预约: 否             

是否一审一核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到窗口办理次数

1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投资审批项目:

事项风险等级设置

A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是否一窗办理

办事地址

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市场监管窗口   市场监管局窗口 

咨询电话:1570349668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电子邮箱:   网址:
1、办事窗口:市场监管局窗口   办事地址: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市场监管窗口   咨询电话:15703496689

法律依据列表:






















序号

法律法规位阶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内容






















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其他

1

0

申报提交材料

企业





2

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证照

0

1

申报提交材料

企业





3

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加盖公章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

其他

1

0

申报提交材料

企业





4

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

其他

1

0

申报提交材料

企业





5

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其他

1

0

申报提交材料

企业





6

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其他

1

0

申报提交材料

企业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据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

责任事项依据列表:

序号

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内容

1

设立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

设立依据

《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3

设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列表:

序号

环节名称

内容

备注



1

受理



2

审核



3

审批



4

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