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1

对农药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

对肥料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3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4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第四十条第一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第四十条第三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第四十条第二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第四十条第四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5

对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9)》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7

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2020)》第十九条第一款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兽药管理条例(2020)》第十九条第二款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8

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9

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10

对畜牧业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