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开发造地实施方案
为杜绝煤矸石、粉煤灰排放侵占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促进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积极探索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坚持煤矸石、粉煤灰治理与土地开发整治相结合,允许和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开发造地,实现煤矸石、粉煤灰变废为宝,不断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
二、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煤矸石、粉煤灰填沟造地项目的实施,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右玉县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开发造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开发造地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
6.《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2014年第18号令);
7.《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6〕236号)。
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4号)。
四、实施程序
(一)项目资金
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单位自筹。
(二)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严禁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2.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洪泛区和影响排洪的山沟选址;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选址;
4.禁止侵占生态红线;
5.项目所占土地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项目备案
1.项目实施单位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由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完成后,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乡(镇)、村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3.项目实施单位在相关单位现场踏勘通过后,报县自然资源局,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审批手续;
4.由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设计方案和环评报告组织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四)项目施工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环评要求及《土地复垦条例》《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DB14/T1755-2018)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工程实施,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开发造地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面积控制在300亩以下。因技术,水文,地质,环境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核准变更。
(五)资金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在开工前,须按照《复垦方案》资金预算,在专项资金监管账户足额缴存复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原数退还项目实施单位。
(六)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合格后,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新增土地易耕则耕、易林则林;验收不合格的,实施单位须重新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以项目整改费用计算;新开发的土地归所属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
(七)项目管理
1.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工作,不得因项目实施引发地质灾害,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环境污染。
2.乡镇负责项目选址、土地使用权流转及补偿,为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取土、用水等服务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3.县行政审批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备案。
4.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选址审核、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复垦保证金的收取和支付。
5.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影响的审查和批复,负责项目实施中环保工作的监督、指导。
6.林业局负责办理涉及占用宜林荒沟的审批手续。
7.水利局负责泄洪、防洪河段、山沟的界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右玉县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开发造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右玉县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开发造地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右玉县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开发造地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韩志强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冀全喜 县政府办主任
王 宇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吕 忠 县行政审批管理局局长
温 婷 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局长
李永亮 县水利局局长
刘占彪 县林业局局长
李振贤 元堡子镇镇长
降 君 高家堡乡乡长
李继亮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宇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