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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右玉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12 来源: 右玉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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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政办发〔202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右玉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右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右玉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72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20〕28号)提出的“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的总体部署,确保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只减不增”、建设“只合不分”、 坚决避免新增“信息孤岛”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核、招标、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应用评估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县直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县直部门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建设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县直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县直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并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五条 右玉县政务信息管理局是我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 

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根据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及项目应用评估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拨付相应资金。

县直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出本部门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务云开展本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并对其安全稳定运行负责。

第六条 县直部门需要共同参与或需要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建设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分级负担支付、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省、市、县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二章   规划和审核

第七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县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直部门及县级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征求本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与全县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进行衔接。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国家部委及省、市要求,立足政府治理、民生服务、自身建设等需求,依据全县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申请材料,报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对于已经纳入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滚动规划要求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形成项目整体方案。

第九条 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要件。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梳理各自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目录,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信息资源共享内容审查,批复文件应当包含信息资源共享意见。

第十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使用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县直部门所有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全口径统一管理。

县直部门应全面核查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情况,在管理平台上完善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确保目录全面、准确。县直部门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将所有涉及的信息系统列入目录后按程序报批,未列入目录的,不予审批项目,不予安排建设投资,不予安排运维资金。各部门不得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

县直部门已建在用信息化系统,应逐步对系统业务迁移上云及数据共享对接。

第十一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对所提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从信息化需求合理性、建设集约性、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批复。

项目实施单位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统并对接的,原则上应按照数据对接标准与上级部门系统进行改造对接,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及增加信息系统数量,确有需要的,应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新设立部门或未纳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以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要求进行前置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不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再批准建设。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新建信息系统原则上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县直部门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报县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通过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进行预算审定并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确定后,由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资金拟分配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由省、市、县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县级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须将项目资料报送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记录在案。

第三章  建设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原则上,项目建设单位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明确系统所有权及提交成果(包括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等),便于项目后期升级完善。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正式合同5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报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向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开展对照分析,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当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调整申请,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对项目提出意见,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应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备案(包括建设合同备案、项目监理单位备案、验收报告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四章  应用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服务、运维、应用等工作进行日常应用监督和评价考核,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产出和效果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价。县财政局对项目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应用进行评估。对于发生违反审批要求建设、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等情况的项目,将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直至终止项目。对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以效能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的原则,通过资料审查、第三方评估、公众问卷等方式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用效能评估机制,对政务信息系统的计算、存储、网络等支撑和适配能力,以及用户满意度、政务效能提升程度、应用可持续发展水平、系统安全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制定政务信息化管理应用评估办法,对县直部门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应立足本单位职能,创新政务应用,提升应用效能,更好地用信息化手段服务社会公众、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以政务信息化提升负责领域内的政府治理能力和履职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由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项目建设单位依规开展日常政务信息资源的治理和维护,并对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维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信息化项目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市直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信息资源的部门无偿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政务信息服务机构应制定完善县级政务信息资源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的日常监测机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因弱口令、密码被盗等自身因素导致信息泄露,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项目承建单位因技术原因等导致信息泄露,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政务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制定有关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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