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政府

右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右玉县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11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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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政办发〔202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右玉县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右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右玉县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方案

 

为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行为,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减少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对土地的占用及破坏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积极探索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新途径,持续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动绿色右玉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综合利用为主,规范处置为辅的原则,积极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工作,对暂不能利用的煤矸石和粉煤灰全部进行规范化处置,解决不规范贮存、处置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

二、基本原则

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煤矸石、粉煤灰堆存,防止自燃。煤矸石、粉煤灰产生企业必须承担处置利用的主体责任,把处置利用煤矸石、粉煤灰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企业生产的前置条件,积极探索和引进先进的综合利用技术。不具备利用、处置条件的现行生产企业,必须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规范处置。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加强源头管控。

1.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

2.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的核准申请报告中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篇章中须包括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对未提供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的煤炭开发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煤矸石产生单位自行建设的工程,要与煤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煤矸石的工程,煤矸石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与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县能源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

3.粉煤灰综合利用方面。大力发展粉煤灰在全县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土壤改良、水利工程建设、水泥建材制造等领域的应用,引进成熟的技术发展粉煤灰地板砖项目;探索粉煤灰用于煤矿井下防治煤自燃、粉煤灰复垦、回填造地等生态利用,拓展粉煤灰资源化利用途径。政府相关部门要出台支持优先使用固废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建设和优惠政策,通过技术引进和攻关、产业推进、项目实践探索等手段,解决我县粉煤灰综合利用处置区域、行业技术的瓶颈问题。(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

4.煤矸石综合利用方面。以煤矸石高附加值、规模化利用为目标,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率。以煤矸石发电、煤矸石建材及制品、煤矸石复垦回填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大宗利用为重点,解决煤矸石产出与综合利用处置区域不平衡问题。(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能源局)

5.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方面。从源头控制工业副产品石膏的质量;扩大石膏制品应用领域,提高建材等行业石膏基制品的市场占有比例;鼓励工业副产品石膏综合利用产业集约发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6.拓展脱硫石膏在农业方面利用。鼓励应用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的技术成果,对县域内盐碱地进行改良。(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7.积极推进煤矸石和粉煤灰在建筑和道路建设方面的利用。

鼓励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煤矸石和粉煤灰制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在道路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物做基础填料,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物使用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

鼓励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煤矸石掺烧比例技改工程,增加山西京玉煤矸石发电厂煤矸石使用量。(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二)加强固废堆放场建设管控。

煤矸石、粉煤灰堆存场建设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GB18599-2001),粉煤灰、煤矸石对露天矿坑、需要治理的沟壑等混合生态填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粉煤灰与煤矸石混合生态填充技术规范》(DB14-T1217-2016)。(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县能源局)

1.在充分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土地复垦项目选择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做为填充料。利用煤矸石、粉煤灰进行土地复垦时,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环保要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

2.开展煤矸石井下综合利用和井下充填开采试点,编制煤矸石井下综合利用或井下充填开采方案。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推广应用煤矸石井下综合利用或井下充填开采。(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3.借鉴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试点示范项目实施经验,逐步推广应用煤矸石堆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方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

(三)煤矸石污染整治。

1.落实责任。各产生煤矸石的煤矿、选煤厂、煤炭储售企业负煤矸石污染整治的主体责任;县能源局牵头负责全县煤炭企业煤矸石污染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煤矸石污染整治负主要责任,要强化监管,依法对辖区内无主体的煤矸石堆场进行治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对煤矸石污染整治负监管责任,经信部门对煤矸石综合利用负监督责任。原煤销售企业在销售原煤时,不得售于不具备煤矸石处置能力或未与有处置能力的第三方运营公司签订煤矸石处置协议的洗选煤场。

2.整治标准。辖区内所有煤矸石处置场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场所需求:贮存、处置场必须规范设计拦矸坝、排洪沟、渗水收集、防渗、防尘等设施,做到措施到位、设施完善,且是环评批准的场地位置和范围;对项目环评未批准建设煤矸石处置场且有矸石排放的企业,必须办理专门处置场环评,建设完善的处置场。

2)处置设备要求:配齐相应的洒水、推平、碾压、覆土等机械设备。

3)处置管理要求:制定严格的处置操作规程和流程,制定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日常处置措施做到分区、分层、洒水、推平、压实、覆土等,达到防渗、防尘、防自燃要求。

4)完成整治场所或封场后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合理使用苗木绿化和恢复植被。

3.整治方式。根据贮存、处置场所环评审批,对存在自燃和自燃隐患的堆存场所分类整治。

环评批准且堆场量小无自燃隐患的处置场。完善处置场所设施,配齐处置机械设备,建立健全处置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规范处置。

环评未批准的煤矸石堆场。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评估)认定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就地进行规范处置,恢复植被。环境影响评价(或评估)对周围环境影响大的,转移到规范的处置场处置。

堆存量大有自燃和自燃隐患的煤矸石堆场。必须参照采煤深陷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试点项目的要求编制治理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组织实施灭火、消除自燃隐患等措施进行规范化处置。

乡(镇)政府对无责任主体的煤矸石堆场治理也要符合上述整治方式。

4.依法推进。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大煤矸石贮存、处置违法占地、违反环评制度、处置不规范带来的扬尘、自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无处置场乱倾乱倒以及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煤炭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治,构成移送条件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推进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治理。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矸石和粉煤灰等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8]16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4号)要求,加快推进辖区内煤矸石和粉煤灰等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县直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煤矸石、粉煤灰的污染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交警支队)

(五)增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1.要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建设列入规划,重点保障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处置设施用地,加快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补足处置能力缺口。各乡(镇)至少配套建设1个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场所。

处置利用工业固废和建筑垃圾的处置利用场所要分区处置,可利用的方便随时挖掘取出加工利用,并配套建设相关利用设备;不利用的规范填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县政府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矸石和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和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到位。

(二)落实企业责任。企业是煤矸石和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环保规范要求,完善煤矸石和粉煤灰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确保煤矸石和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取得成效。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固废处置作为提高和限制生产能力的前置条件,积极寻找综合利用合作单位。已签订合作协议不能按协议履行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时,重新寻找新的综合利用合作单位。

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煤矸石,产废单位应与利用单位签订安全及环保协议,产废单位应对利用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堆场(库)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形成强大合力。

1.工信部门主管全县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为了有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防止非综合利用企业和个人无序拉运,造成二次污染,县工信部门要每年发布全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单位名录以及利用种类、数量。

2.发改、工信、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出台支持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材生产单位应根据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的质量,积极开发新产品,扩大利用范围,为工程建设提供品种齐全、质量可靠的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建材制品。

3.交通部门在公路建设中,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可以使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及其制品的,鼓励优先选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制品。

燃煤电厂、道路建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粉煤灰掺用率,运距较远的,双方协商解决实际问题,工信部门要给予政策上扶持和帮助。

4.卫健、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畜牧兽医中心站兽医诊疗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管理,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畜牧兽医中心站兽医诊疗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和草牧业发展中心实际的医疗废物和兽医诊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长效机构,推进诊所、企业医院、农村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和兽医诊疗废弃物安全处置工作。

5.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完善质量监督检测手段。

6.生态环境、税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者处置场所,应当征收环境保护税。

7.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后勤[2018]3号)要求,加强教学和实验垃圾,特别是含有毒有害成分垃圾的分类处理,落实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台账资料和设立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做好源头分类,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8.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生态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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