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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右玉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10 来源: 右玉县项目资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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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政办发〔2021〕4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右玉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右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27 日    

 

右玉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右玉县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1、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的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及执行,依法承担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严格履约验收,完善内控制度五大主体责任,并对其采购结果负责。

2、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统计全县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批复汇总全县年度部门采购预算,转发《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全流程活动,组织业务培训,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3、县项目推进中心负责对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备案,并对采购单位编制的控制价提出合理化建议。

4、县财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进行评审备案,并对采购单位编制的采购预算提出合理化建议。

5、县政府采购中心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代理采购。

6、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7、县监委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

第七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组织、私人企业等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范围。

第八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范围。

第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预算金额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第 16 号)限额标准,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条例办法。

第十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其中,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下列形式实施采购:

1、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委托右玉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2、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电子卖场的品目,单位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政府一站式采购云平台备案后采购;未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电子卖场的品目,应采用其他合适的采购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下列形式进行采购:

1、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政府一站式采购云平台备案后,优先委托右玉县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2、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无需备案,采购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共六种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 87 号)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供应商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经有关部门及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山西省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及时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政府一站式采购云平台”申请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平台备案,县采购办通过监管账号进行随机监督检查。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的同时,同步编制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县财政局汇总,并将本年度采购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后 60 日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进行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按照县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填写《右玉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表 1)并报县政府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工程类项目在实施采购前 20 天将工程控制价向县项目推进中心提出审核备案申请,并填写《右玉县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备案表》(表 2),县项目推进中心对控制价进行审核备案;货物、服务类项目在实施采购前 20 天将采购预算向县财政投资促进中心提出评审备案申请,并填写《右玉县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算(最高限价)评审备案表》(表 3),县财政投资促进中心对采购预算进行评审备案。

工程类项目审核备案需报送资料:1、可研文本及发改局立项批复文件;2、设计文件及批复(含电子版);3、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含预算软件版);4、控制价编制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表(含电子版)。

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备案需报送资料:1、《右玉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复印件,2、采购项目预算编制清单、编制依据及市场询价资料,3、采购需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具体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项目预算金额等详细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完成采购预算或控制价审核备案后,采购单位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申请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需求,审核无误后提交至平台。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在线委托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代理采购协议。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制作采购文件,上传采购文件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现场答疑,发布补遗或修改公告。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在线下载采购文件并按采购公告要求缴纳响应保证金,上传加密响应文件。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或谈判小组成员,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按照《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晋财购〔2018〕 1 号)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县采购办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参加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项目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采购单位按照行业部门验收办法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右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三十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1、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4、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其中工程是指集中目录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8、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县财政不予拨付财政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右玉县人民政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右玉县政府采购程序及管理办法》(右政发〔2015〕4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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