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政办发〔2013〕59号
右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右玉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右玉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右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报: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右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印发
右玉县消防大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措施,保证灭火救援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右玉县辖区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以及森林火灾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各乡镇、社区和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4、事故分级。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二、组织领导体系
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总指挥部、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1、领导机构
成立右玉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范围内Ⅲ、Ⅳ级火灾预警和灭火救援指挥。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县火灾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县火灾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3)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协调供应器材工具、灭火剂、燃料等灭火救援物资;
(4)根据需要,调动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交通、卫生防疫、环保、城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协助灭火救援。
2、 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
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疏散受火灾威胁的人员;对火灾现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对火灾现场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严禁非救援车辆和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协同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 县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工作,协助做好综合协调;发生重大和较大火灾事故时,负责做好现场灭火救援工作。
(3) 县卫生局:负责火灾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4)县住建局:负责提供火场临近区域地下水、电、气、油管网情况,确保火灾现场用水;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调集市政工程车辆(起重车、推土车、铲车等),及时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协助公安消防部队破拆需要拆除的现场毗邻建筑。
(5)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火灾现场实行局部断电;必要时,架设火灾现场专用电缆,保障救援现场的照明和设备用电;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6) 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由应急指挥部授权统一通报灭火救援情况,做好事故区域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7) 县民政局:根据灾情规模和响应等级,认真做好灾情信息管理、灾民紧急转移、灾民临时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
(8)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灭火救援资金,为现场应急订购或租用大型机械设备和大量物资提供资金保障;负责筹措灾后重建经费。
(9) 县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灭火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和撤离人员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应急救灾的物资和设备,为火情侦察、灭火进攻提供必要的运输工具。
(10)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火灾现场气象,做好分析预测,及时为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雨量等实况和预报。
(11) 县环保局:负责对现场气体、液体、土壤等环境及时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和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现场指挥员决策和消除污染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品的处置。
(12) 中国石化右玉石油经销部:负责对灭火救援行动,特别是油类火灾提供专业救护队伍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移动加油车到现场为救援车辆(设备)补充油料;根据需要调集油槽车,为现场油品输转导罐做好准备。
(1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善后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14)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协调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保证火情信息和灭火救援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15)县保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开展防灾减损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核实灾害损失,依法实施保险理赔。
(16)县安监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顾问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负责收集、整理各种危险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处置方法。
(17)县教育局: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
(18)县文体局:负责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及时采取自救的同时,将火灾现场所有情况报告所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通信室.火灾事故报告内容包括:着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是否有人员被困、火势情况、报警电话、报警人姓名等。
火灾预警和灾情报告由消防大队通信室受理,消防大队通信室应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在受理火警时,要根据报警情况认真做好文字、录音等详细资料的记录,发出出警信号并向上级报告。
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重要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资料,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
(二)应急响应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公安消防大队应根据预警级别进行调度,并根据火灾事故的类型特点,有针对性地调集相应的消防专业人员和器材装备。
公安消防大队在灭火战斗中需要相关单位的增援、协同作战时,由本级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出的增援要求,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调派相关单位人员到场协助灭火;需要驻军、武警部队增援时,由应急指挥部按相关程序请求调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大队现场指挥部可先通知相关部门现场协助作战。
对于不同级别的火灾预警或者灾情报告,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总要求是:加强战备值班,力求快速反应,准确判明预警级别,迅速启动响应应急程序,有效组织灭火救援行动。依据四级预警相应采取四级对策。即I级预警实行I级响应,Ⅱ级预警实行Ⅱ级响应,Ⅲ级预警实行Ⅲ级响应,Ⅳ级预警实行Ⅳ级响应。本预案只执行Ⅲ、Ⅳ级预警。
(1)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Ⅲ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县安消防大队指挥中心或者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县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县指挥部根据Ⅲ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单位协同力量到场,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统一调度指挥各参战力量,全面负责现场作战指挥工作。
(2)、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Ⅳ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县消防大队依据日常灭火执勤战斗预案,投入到灭火救援战斗。公安消防大队领导靠前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作战指挥工作。当发生特殊火灾事故时(如:人员伤亡、受灾户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等)公安消防大队指挥员将灾情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应急预案的公告,县应急指挥部根据Ⅳ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同力量,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三)指挥与协调
发生火灾事故,按程序启动预案后,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建立以县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乡(镇)协同配合的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武警部队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建制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公安消防大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迅速调集力量,加强第一出动,按照“救人第一、先控制、后消灭、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运用战略战术,有序地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组织指挥的原则: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级指挥员报告。
(1)当公安消防大队协同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实施指挥。
(2)当两个以上公安消防大队协同时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由上级指挥员实施组织指挥或授权指挥。
(3)当公安消防大队和其他形式消防队共同参加灭火战斗时,应由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实施统一指挥。
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可以组织有关灭火、化工、建筑、爆破等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并对灭火救援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
(四)应急结束
火灾扑救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除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监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火灾现场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报告县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县应急委员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下达各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的命令。
应急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五)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急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相应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和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负责火灾事故刑事立案侦查。
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度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及时到位。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
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原则,根据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及时为伤亡人员、受灾单位和个人实施理赔。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2、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或由公安消防机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写出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县公安局要会同县人民政府对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调查评估。
3、信息发布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并佩带必要的防护装备。记者在采访时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灭火救援活动。
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四、应急保障
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大队是灭火救援的主要力量和领导指挥机构。义务消防队是灭火救援的补充力量。
各有关单位协同作战力量有矿山救护、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石油化工、电力抢险、辐射防护的队伍。
公安消防大队要配备先进、高效的灭火救援器材装备和通信、交通工具,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积极开展灭火实战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灭火救援任务。义务消防队要合理部署、配置和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积极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确保在灭火救援中能发挥积极作用。
2、财力资源
县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灭火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灭火救援装备的购置、维护和管理,灭火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以及灭火救援的物资的购置、补给和征用物资的补偿等。灭火救援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核拨,情况紧急时由县财政局先行预拨,保障灭火救援急需。
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灭火救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3、物资保障
建立灭火救援物资信息管理系统。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公安消防大队和义务消防队必须储备一定量的灭火物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也必须储备一定量的灭火救援物资。与各消防器材生产厂家建立联系点,利用厂家的资源提供灭火救援后备物资,以便调整利用。
应急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依据灭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快速、便捷、合理地调整灭火救援物资。
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具体负责与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要制定相应预案,组织足够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救护,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进行监控指挥,及时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
根据火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7、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和武警中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各警种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妨碍灭火救援行动和破坏救灾物资的行为,做好重要部位、物资的警卫戒严和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
8、人员保护
应急指挥部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必要时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需要。
县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秩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
县人民政府要为消防部队救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秩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9、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相通联,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发生火灾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公司、卫星通信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以消防和公安通信网络为主,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消防大队应急通信网络应建立支队、大队、中队、火场现场四级通信网,通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象通信传输系统,实现语音、数据、图象的实时传输。公安消防大队应装备与之相适应的各类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处置火灾事故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当火灾事故为Ⅱ、Ⅲ、Ⅳ级应急影响时,调派消防通信指挥车到现场,利用车载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移动电话、计算机网络、图象传输等系统,组建现场通信指挥网。现场的指挥联络以350兆常规无线通信为主,其它通信为辅,必要时可就近占用并接通固定电话。
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扑救难度较大的火灾时,县政府及电信、移动通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10、公共设施
建设、供水、供电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故发生现场建筑设施、供水供气管道、供电设施的完好。
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平时应拟定相应的工程抢险预案,明确应急状态下工程抢险人员聚集和抢险物资装备贮存运输等行动方案,保证火灾事故应急需要。
五、监督管理
1、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应适时组织灭火救援演习,检验预案的实际效果。
灭火救援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演习的基本经验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整改完善措施、应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演习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一并报送演习批准部门和预案管理部门。
2、宣传和培训
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
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系统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灭火救援工作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县党校和其他行政干部培训班在防灾、减灾课程中应当含有防火、灭火内容。
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检查、督促、指导医疗卫生、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物资、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3、责任与奖惩
灭火战斗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批评、表彰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在灭火救援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灭火救援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不服从指挥、延误战机、救援不力而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