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政府

右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 2026-10-22 来源: 山西省右玉县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零售市场资源,进一步优化右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右玉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右玉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服务社会、尊重历史原则,根据右玉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二章 卷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中卷烟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许可范围必须包含“卷烟本店零售”的烟草制品销售点。

第六条 右玉县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以间隔距离、特殊业态总量限制、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间隔距离、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右玉县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七条 卷烟零售点设置的间隔距离标准如下:

(一)零售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类的,与周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二)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与周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

第八条 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 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特殊业态类型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辖区持证总量的15%。

第九条 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间隔距离标准如下:

(一)县城以街、路等可清晰划分的边界将市场区域划分为若干最小市场单元(见附件1),并按照最小市场单元人口数量、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确定规划数,卷烟零售点数量设置应以规划数为上限,达到或超出上限的,该最小市场单元内不再新增零售点,零售许可证新办实行轮候办理。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应按照规定程序适时修订,确保卷烟零售点数量稳定持续发展。

(二)已设定并公示的最小市场单元区域,实行“总量+间隔距离模式”,即总量控制的同时,卷烟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均应符合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标准如下:

右玉县内特殊市场单元包含以下区域:农村地区,企业园区内,汽车站、高速服务区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展览馆、看守所等相对封闭场所,旅游景点,居民小区内,集贸市场内,购物中心、商场内。

(一)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村落。农村常住人口300人以内的可以设1个卷烟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企业园区内

企业园区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园区对内销售的区域。企业园区内根据职工总人数设置卷烟零售点,人数达100-3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300人为基数,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汽车站、高速服务区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

以上区域根据内部固定商铺总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1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10户以上20户以下的可设置2个,以此类推,最多设置3个。

(四)展览馆、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五)旅游景点内符合所在区域安全以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六)居民小区内

居民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建筑总户数设置,户数在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200户以上400户以下的可设置2个,以此类推。

(七)集贸市场内

集贸市场内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且符合消防安全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按市场内固定商铺总数量设置,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可设置2个,以此类推。

(八)购物中心、商场内

购物中心、商场内是指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内。购物中心、商场内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总数量设置,3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300户以上600户以下的可设置2个,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特殊市场单元所指的内部为该市场单元内部且不临街的经营场所,特殊市场单元外围临街经营场所按本规定中第七条卷烟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不同特殊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独立计算,不计入最小市场单元总量。

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雪茄烟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烟草制品销售点。

第十三条 设置雪茄烟零售点的基本要求: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雪茄烟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如下:

(一)根据区域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综合设定右玉县雪茄烟零售点总量(见附件2),在总量范围内不受距离限制,同时不作为卷烟零售点参照物。

(二)雪茄烟零售点因政策原因需变更经营地址或原址申请许可证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进行办理。

(三)雪茄烟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按照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或数量限制规定标准办理。

第四章 放宽规定

第十五条 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在右玉县范围内未享受过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放宽政策且办理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右玉县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享受一次适当放宽政策。

(一)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能够独立自主从事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并持有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四级及以上残疾证明(非精神、智力类残疾)且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限制可放宽至25米。

(二)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可不受距离限制,且不受最小市场单元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

(三)对确因家庭困难或其他情况需要优抚的社会弱势群体,由经营场所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文件,经县级局核实,依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间隔距离限制。

第十六条 品牌连锁便利店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限制可放宽至25米。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距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作为申请人对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作为申请人对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作为申请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间隔距离、数量限制。 

(一)有以下情形,按原零售点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隔距离、数量限制。

(二)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注销或歇业,地址变化后一年内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享受本规定中放宽政策。第二十条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五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主体资格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 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摊、点、车、棚等;写字楼、公寓内公用大厅(写字楼大厅内有固定隔断的除外)、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营业窗口的;临时性建筑,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房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或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情形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场所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类物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利用无人值守、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二十四条 以下特殊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二)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三)党政机关内部;

(四)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六)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七)经营场所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营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的区域;

(八)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公寓临街一层且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的除外。

(九)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右玉县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测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 “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及学校、幼儿园进出通勤口)之间,符合交通规则前提下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二十七条 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以右玉县烟草专卖局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实地勘验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时申请人须在现场,并进行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建筑户数、职工人数应根据物业、企业管理部门的正式文件和社会公布的有效信息进行核准,人口数量应根据政府机构出具或公布的人口数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幼儿园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业态类型根据《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学校、幼儿园周围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的认定须由各级行政机关或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等相关单位出具有效文件,向右玉县烟草专卖局提交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间隔距离”均包含本数。本规定中“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右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右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右烟法〔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右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规划表(2026年)

附件2 右玉县雪茄烟零售点总量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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