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任范围
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将优化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兼顾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人员,注重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注重增加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工会、妇联等各界担任人民陪审员比例。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为人民法院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二、选任名额
拟选任人民陪审员25名。按1:2的比例推荐报名。
三、选任条件
(一)必要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一定的群众工作能力;
3.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4.遵纪守法,未受到过刑事、治安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家庭主要成员未受过刑事处罚;
5.工作单位、户籍或居住地在右玉县范围,有时间和精力保证按时从事陪审工作;
6. 身体健康,热心人民陪审员工作,能胜任审判工作。
(二)限制条件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右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禁止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任命、任期及权利与义务、待遇等
(一)任命与任期
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向社会公布,任期为五年。
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必须经过人民陪审员专项培训后才能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二)权利与义务
人民陪审员在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案件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可以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
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邀请或指派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审判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向当事人透漏案情,不得为当事人说情,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吃请。
人民陪审员应当注重学习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熟悉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流程。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司法礼仪,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参与有损司法尊严的活动。在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案件时,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戴奇特饰物。
(三)待遇与奖励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县人民法院按照本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报销。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参加培训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参加培训期间,由县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和培训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由县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四)免职
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3.出现限制性、禁止性条件之一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上述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必要时可由县人民法院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选任程序和步骤
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前期准备、动员宣传(发布公告)、推荐报名(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审查遴选(资格审查、素质考察、确定人选)、提请任命、社会公告、岗前培训、正式上岗。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在本公告发布一个月内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推荐报名,也可以由本人直接向本院自荐报名。
本院将会同县司法局进行审查、确定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后向社会公告。
六、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报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前。
报名地点:右玉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人:王耀峰 联系电话:0349-8099996 13513613768
报名要求:推荐或申请报名时,须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以及个人申请书或单位出具推荐函各1份,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