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全镇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办、村、社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村、社区结合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各网格管理工作人员,对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
三、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本辖区经营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超出其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镇上级报告。
四、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立即排除;隐患整改难度大,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对于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户,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五、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各隐患所在单位的监管责任,要对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措施长期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査处措施。
六、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由镇食安委办会同监管责任单位,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进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