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右卫镇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朔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右玉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气象干旱、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气象次生灾害应急处置。
1.3.2本区域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1.4.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
1.4.3坚持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4.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右卫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长:庞俊伟,副组长:谢祥,组员由相关人员、气象协理员、各行政村村长和各行政村气象信息员组成。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全乡(镇)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
2.2.3 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员及其职责
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号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乡(镇)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合理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乡(镇)气象协理员:负责组织管理本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的日常工作,确保服务站仪器安全,运行正常;负责将收到的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本乡镇的社会公众,并向社会公众提出预防的办法和建议,努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负责本乡镇特殊天气的观测和记录,对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并协助气象部门赴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和鉴定;协助做好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技术咨询等;协助做好其他有关气象工作。
各行政村气象信息员:负责将收到的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本村的社会公众,并向社会公众提出预防的办法和建议,努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负责本乡镇特殊天气的观测和记录,对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并协助气象部门赴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和鉴定;协助做好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技术咨询等;协助做好其他有关气象工作。
2.3 应急指挥场所
在乡(镇)气象信息工作站设立指挥组,通过气象局信息网络系统和气象应急指挥系统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并设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服务。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乡(镇)气象信息工作站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害收集任务。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应及时通过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乡(镇)气象信息工作站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发生的达到预警级别的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部署,并报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乡(镇)气象信息工作站要充分利用广播、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尽可能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要建设气象灾害应急移动监测系统,以便为现场救灾救援开展气象保障服务。
3.3.2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乡(镇)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形成乡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
3.3.3 各组员按照职责分工,按照乡(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乡(镇)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 IV级响应(蓝色)
当达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乡镇气象灾害指挥部和气象局会商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2 III级响应(黄色)
当达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乡镇气象灾害指挥部和气象局会商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1.3 II级响应(橙色)
当达到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乡镇气象灾害指挥部和气象局会商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迅速向县气象灾害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右玉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1.4 I级响应(红色)。
当达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乡镇气象灾害指挥部和气象局会商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迅速向县气象灾害指挥部、应急局、政府领导报告,请求启动右玉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 基本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预案启动地气象局和本乡镇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并严格按照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本乡镇气象应急指挥部。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组员应当保证通讯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讯方式报告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一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讯方式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部。
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联动和应急响应措施。(详见附表)。
4.3 信息报送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并在应急指挥部各组员中实行信息共享。
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24小时内上报灾情的调查评估结果。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乡(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局报告。
4.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组,应急指挥车及应急监测人员全部到位,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指挥部为主,乡镇协理员和信息员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 应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政府、有关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村民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2)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 3 )对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长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需要组织气象专业人士进行会商,综合分析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对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预案启动级别标准的,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及相应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决定。
( 4 )一般的气象灾害信息,可由乡(镇)应急指挥部组长做出应急处理决定,布置应急工作,并随时保持联系,及时跟踪、掌握事件的发展变化及现场救援情况,同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 5 )较大、重大或特大的气象灾害信息,乡(镇)应急指挥部组长应当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提出处置建议,及时按照指挥部领导的意见作出处置决定;必要时,召开县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处置意见。
4.5.2 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组员及(必要时)现场指挥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抢险救助。
气象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村民开展自救;各组员应按各自职责和气象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卫生所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因气象灾害致病、致伤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对气象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监测、化验、消毒,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应急期间,如出现传染性疾病,应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防止和避免出现重大疫情。
(3)交通管制。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乡(镇)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4)现场控制。乡(镇)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
(5)调集征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乡(镇)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5.3 扩大应急处置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乡(镇)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县政府,请求支援。
4.6 应急安全防护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乡(镇)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村民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8 气象灾害调查
乡(镇)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气象局、应急局。
4.9 新闻报道
乡(镇)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乡(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5 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的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本乡(镇)政府、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通报相关单位。
5.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政府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 气象灾害应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报乡(镇)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的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各阶段主要措施和功效),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改进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乡(镇)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本乡(镇)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给人民群众。
6.1.2 信息保障
乡(镇)气象信息工作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乡镇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乡(镇)应急指挥部各组员应当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向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6.2.2 装备保障
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各组员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
6.2.3 应急队伍保障
(1)气象信息工作站按照乡(镇)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气象信息工作站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民兵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单位应按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管理,及时做好道路的清障及修复工作和救灾物资、人员及灾民的运输,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需要。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单位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2.6 治安保障
乡(镇)气象灾害指挥部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派出所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7 物资保障
乡(镇)气象灾害指挥部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8 经费保障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9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村民动员机制。
6.2.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乡镇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种类指示标志。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课堂、版报等各种手段,向群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群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各组员应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2) 演练。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乡镇多发的暴雨(雪)、大雾、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等气象灾害、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等,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措施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乡(镇)气象信息工作站应当结合本乡镇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修订,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乡(镇)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并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同时报县政府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3.2 责任追究
(1)各组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组员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乡(镇)气象信息工作站制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