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地力保护
(一)政策依据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二)补贴范围
原则上为种地农民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拥有承包权的耕地。
以下情形不在补贴范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长年抛(撂)荒的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三)补贴对象
1、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以确权颁证耕地面积,作为农户补财的依据。
2、对应确权但因各种原因未能确权的耕地,不在此次补贴范围之列,在确权颁证之后,纳入下一年度补贴。
3、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或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原则上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作为补贴对象,如由经营者领取补贴资金,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必须先报村委会、乡政府查验备案并连同流转方享受补贴面积一并进行公示。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耕地承包权人获得。
4、对国有农场和良种场已确权的耕地,承包到农场职工的(含农场职工外的组织和个人),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者;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报经所在县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四)补贴标准
以每年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下发文件为标准。
(五)补贴程序
1、面积申报。以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依据,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据实填报《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面积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面积以及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在村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面积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信息进行调整。
3、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确认后,统一汇总上报到县级农业部门。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同时,上报市农业部门,由市农业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厅。
(六)受理单位
右玉县农业农村局。
(七)办理时限
以每年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补贴对象: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与脱贫户利益链接紧密、带贫能力强的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受理单位:右玉县农业农村局。
其余公开内容按照每年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补贴对象:普通农民、农民合作社、小微农企和农业社
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带头人等。
受理单位:右玉县农业农村局
其余公开内容按照每年上级文件要求执行。